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1-21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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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13-1-21_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311-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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