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1-28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旭锋、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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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12-11-28_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3+1640-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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