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盐业、碱业生产工艺和氯化物治理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防治氯化物污染,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标准名称修改为《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增加了制盐企业、制碱企业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 个术语与定义;
—删除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级管理和按照现有、新建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
—增加了纯碱企业的浓度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修改了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
—删除了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制碱企业不再按工艺规定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 DB41/276-2001《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平顶山市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春萍、李洁、邹国防、王万宾、王永杰。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 年1 月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5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