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4.1.2、5.2.1、6.3、9.2.2 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建中 赵容 姜亢 王勇毅 鲍金玲 张丽丽 盛海涛 桑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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