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
2009-05-27

本标准的第5.3.1条、第6.1条、第7.1条、第11章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明强、韩国胜、马文娟、浦永宁、宋福祥、杨瑞红、范选林、李慧萍、王璟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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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406_2009-5-27_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_DB11+639-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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