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2019-06-04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除跨市(地)和涉及跨市(地)影响的项目,以及辐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由市级及以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承接能力,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合理划分本目录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保留在市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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