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依法加强我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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