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9-01-25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依法加强我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
143·浏览
附件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