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Copyright © 202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8055521号-4.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