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明确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2017-08-10

各区(园区)环保局,市各直管企业: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 年第14 号)和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我市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在“十三五”期间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此,我局已于2017 年3 月22 日印发《2017 年南京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宁环办〔2017〕54 号),对我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时间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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