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2016-11-28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我厅编制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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