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85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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