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4-09-19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9日

 

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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