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
2013-12-17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以下简称本标准)执行原则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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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_190-93)执行原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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