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利用环保统一监管倒逼企业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和转型升级,彻底解决存在的历史性环境违规问题,指导企业快速、规范、科学发展,全面组织开展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定、备案核定工作,省厅成立了“化解产能过剩环保认定备案核定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陈国鹰厅长任组长,统一组织全省化解产能过剩严格环保认定备案核定工作,下设化解产能过剩环保认定备案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认定备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染防治综合处,各市要确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调度,明确责任处室,固定得力工作人员,以高度负责地态度,强力推进地措施,迅速开展化解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证、备案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定、备案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各市于2014年9月前,将经政府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报省环保认定备案办公室,省环保厅制定全省实施方案,上报环保部备案。
2、开展产能过剩行业环境调查工作。各市要在“四个行业”整治和污染源调查基础上分行业开展环保违规企业环境现状调查,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于2014年11月前,将汇总调查结果(含电子版)报省环保认定备案办公室。
3、组织开展环保认定备案评估核查工作。2014年6月开始,按照国家认定、备案条件,企业编制认定、备案自查报告(含电子版)、企业申请、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认定备案办公室组织开展审查,向环保部申报,并定期将环保部认证、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监管工作要求
1、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定、备案核查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市级环保局(含直管县)负责初审;省环保厅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会审;省环保认定备案办公室负责组织核查验收,化解产能过剩环保认定备案核定领导小组专题会研究终审后,报环保部核查。凡是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未通过认定备案的企业,由各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核查。
2、建立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定备案核查工作专家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各行业、环保、节能专家组成核查组,实行专家组长终身负责制,签订公平公正廉政承诺书,组织开展核查验收;专家工作费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3、强化产能过剩行业环保认定、备案核查工作与其它工作衔接。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污染防治对标做为申请认定、备案的前置条件,凡是未完成验收任务的不予受理;企业未完成环保治理、整改任务或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不予受理;企业未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指标或替代不予受理;企业未提供有效污染源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测站一年内数据有效)和相关资料的不予受理。
通过国家认定的项目,一年内由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按职权负责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通过国家备案的项目,由各级总量部门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并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实行正常环境管理。
联系人:彭 辉 电话:0311-87098381
邮 箱:hbswfc@163.com
附件:1、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化解产能过剩环保认定备案核定领导小组名单;
2、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