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建筑施工扬尘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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