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2-26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批准,我厅会同省质监局于2013年1月发布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该标准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要求“全省新建水泥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规范我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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