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及市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4-07-11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保局:
经 2014 年 6 月 18 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市级及市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中所含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级环保部门确定,其中:原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带“*”号的以及涉及喷漆、发酵工艺的建设项目为市级环保部门重点监管项目;相应建设项目(含《目录》中省环境保护厅已审批项目)的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5 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及市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 年本)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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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发布《市级及市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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