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2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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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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