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2016-04-0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山西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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