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6-29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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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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