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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