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8-12-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减排6%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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