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农药工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有机磷类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有机磷类农药:甲拌磷、特丁硫磷、甲胺膦、氧乐果、丙溴磷、乐果、水胺硫磷、杀螟硫磷、辛硫磷、异稻瘟净、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甲基毒死蜱、毒死蜱、三唑磷、敌百虫、敌敌畏、草甘膦等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甲拌磷、特丁硫磷、甲胺膦、氧乐果、丙溴磷、乐果、水胺硫磷、杀螟硫磷、辛硫磷、异稻瘟净、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甲基毒死蜱、毒死蜱、三唑磷、敌百虫、敌敌畏、草甘膦等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还规定了有机磷农药中间体: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甲基硫代磷酰氯、二甲基硫代磷酰氯、二乙基硫代磷酰氯、二甲基二硫代磷酸(盐)、二乙基二硫代磷酸(盐)等的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机磷类农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有机磷类农药甲拌磷、特丁硫磷、甲胺膦、氧乐果、丙溴磷、乐果、水胺硫磷、杀螟硫磷、辛硫磷、异稻瘟净、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甲基毒死蜱、毒死蜱、三唑磷、敌百虫、敌敌畏、草甘膦等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