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2-10-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子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子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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