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鞋类
2006-11-15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鞋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 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鞋类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包装的简化、包装材料的回收、生产过 程的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 HBC25—2004)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25—2004。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2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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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鞋类(HJT+305-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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