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平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目的是提高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改善环境质量,保证公众的辐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应进行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包括: a 核燃料循环系统的各个单位; b. 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 c. 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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