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征求意见稿)
2019-06-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有组织源排放、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排放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有组织源排放和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排放中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实验材质:对实验过程中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活性炭、采样袋、采样管、嗅辨袋、橡胶管和橡胶塞、配气系统连接管等实验用品材质进行了规定;
——标准臭液配制:规定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嗅辨员培训管理:提出对嗅辨员的嗅觉培训管理方法,明确实际样品测定时嗅辨员的挑选原则;
——现场监测技术:将样品分为有组织源样品和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样品,明确不同样品的采样方法;
——分析实验:对于有组织源样品分析,将嗅辨小组调整为不少于4人,规定了实验进程、终止条件等;对于环境及周界无组织源样品,引入自信度嗅辨判断方法,明确嗅辨小组平均正解率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判定师的概念和职责;
——结果计算与处理:改进了有组织源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增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93)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保定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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