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2018-09-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E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对象明确为环境保护设施。
——修改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调整为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优化了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类别和推荐调查方法。
——修订了验收调查报告(表)的推荐格式。
——在附录中增加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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