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1986-04-23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也适于核热电厂)。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等提出要求;规定了核电厂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气体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流出物的监测方法及排放管理方法,发生事故时应急防护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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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101_1986-4-23_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_GB+624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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