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988-03-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电磁污染,现批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e.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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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101_1988-3-11_电磁辐射防护规定_GB+870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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