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988-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畜产品优质高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作物、蔬菜、果树、桑茶和牧草。

本标准是GB 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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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101_1988-1-1_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_GB+913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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