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3-05-12

市卫健委、市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宁波前湾新区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经发局:

现将《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

 

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37号)要求,优化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处置利用水平,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机制,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全域建成“无废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为核心,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推进全市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形成精细化、专业化、数字化、系统化、现代化固体废物治理体系,为高质量建设美丽宁波、争创共同富裕先行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和“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建设一批基础好、管理水平高、处置需求大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实现市域能力匹配,利用处置规范,打造浙江省危险废物治理新高地。实现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率低于5%的目标,达到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评估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1.严格把控项目准入。用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从严控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难的项目建设,从严把关新建项目环评的审批验收工作,明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利用处置去向。

2.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持续加强化工、表面处理等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大力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通过优化清罐方式,推进催化剂、废脱烯烃剂再生利用等,大幅度削减清罐油泥及废催化剂产生量。推动老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有效减少焚烧飞灰产生。

(二)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3.重点推进项目建设。以“趋零填埋”攻坚行动为抓手,立足我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缺口,锚定“市域能力匹配”,立足实际、兼顾长远、加强统筹、合理布局,推进二次铝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活性炭、废盐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项目谋划建设。稳步推进高温熔融、低温热分解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新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到2025年底,全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全市危险废物填埋比控制在5%以内。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积极推进宁波市第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及时、高效处置。

4.积极拓宽协同利用。立足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技术装备优势,探索开展协同处置废金属污泥和危废焚烧底渣的试点研发工作。在能力许可前提下积极推进钢铁厂等适应性强、稳定性好的行业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完善协同处置运行机制。

5.扎实落实提档升级。落实《浙江省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精神,对标“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要求,扎实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档升级,到2025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达90%。借鉴“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实施“鼓励一批、改造一批、取缔一批、新建一批”工程,重点加强联合监管、政策扶持,建立龙头企业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升级转型,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利用处置综合能力。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设施,针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标改造。

6.稳妥推动“点对点”利用。以《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指导,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可用于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材料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同向发力,到2025年,建成一批“点对点”定向利用示范企业。

7.协同建设“无废石化基地”。以中石化镇海基地为试点,创新石化产业园区“一体化”固废管理模式,解决基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难、资源要素匹配难问题。通过开展共享能力评估,探索开展镇海基地成员企业间共享消纳、集成控制、转化利用。

(三)优化危险废物收运体系

8.健全小微收运服务。明确小微危废收集试点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运行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加强小微危废收集试点单位监督管理,提升小微危废收集试点单位智能化物流仓储、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营和安全生产水平。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服务体系,鼓励小微危废收集试点单位开展延伸服务,提高收运负荷率,到2025年,实现小微危废收运服务的高水平动态全覆盖。

9.拓展社会源收运网络。推行实施行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最大限度杜绝非正规渠道回收,围绕废机油、废铅酸电池生产流通、收集处置,鼓励探索建立产废、收集、处置一体化数字平台,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解决产废主体分散、信息价格不匹配等痛点问题。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机构等单位实验室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网络体系建设,建成全面、多渠道的收集体系,提高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率。

10.完善医废收运体系。积极推动医疗废物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强使用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精密智控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一体化管理体系。全面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和运单,探索“一箱一码”溯源管理,实现医疗废物收运一体化,管理一张网,提升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

11.动态更新重点监管清单。健全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动态摸排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梳理汇总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信息,并加强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和其他管理部门数据对比分析,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化监管要求,动态更新基于省固废系统的涉危险废物企业全口径清单,实现“应管尽管”。将危险废物年产量100吨(含)以上企业,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群众反复投诉、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不合格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敏感企业列入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

12.用好数字化监管手段。构建“1+9+N”的“无废城市”集成应用场景,聚焦当前危险废物治理堵点、难点,从小切口入手,建设一批具有宁波特色的危险废物监管应用场景。深入推进“浙固码”“视频监控”应用,真正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厘清危险废物转运、处置产业链,形成数据追溯全流程的“收处一条链”管理。

13.构建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数字化监管平台,掌握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转移、贮存、处置情况,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量化评级分档管理制度为基础,施行动态分类分级管理,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倒逼企业进行整改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引入第三方技术力量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危险废物监管更上一个台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和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为保障,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水平稳定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高压态势。

(二)强化保障支持

鼓励引导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加大人才、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相关金融优惠政策,扩大绿色贷款、债券规模,推动重点工程项目落地。

(三)抓好队伍建设

健全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明确具体承担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的机构或人员,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依托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同相关地区的技术交流,促进危险废物领域技术水平提升。

(四)加大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全民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持续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带动公众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积极营造全民支持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宁波市拟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表(2023—2025年)

                 2.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目标清单(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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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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