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24-02-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1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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