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2011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4节“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修改为“噪声排放控制要求”,并增加建筑施工噪声控制要求;
——修改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要求;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修改了标准的监督实施部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本标准自202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