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2024-07-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3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对“引用标准”和“术语”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删除了其他标准中已有规定的名词和术语, 增加了“隐蔽工程”术语;

——根据铀矿冶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新理念,对章节和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 

——删除部分管理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核第四研究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5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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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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