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于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理场甲烷和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人场填埋的管理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竞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