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院,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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