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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