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补充通知
2025-01-22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水泥协会:

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等国家五部委出台《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环大气〔2024〕5号) ,生态环境部配套印发《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 。现将相关文件予以转发,结合我省前期印发实施的《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浙环函〔2020〕260号)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浙环便函〔2020〕65号)等要求以及工作实际情况,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企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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