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基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19485—2014) 修订而成,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
— 调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调整、补充和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 调整了海洋生态环境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的确定方法;
— 删除了报告书、 报告表的分类标准, 删除了原总则中特大型项目评价要求、 低放射性废液评价要求、围填海充填材料的要求等,将原 4.7、4.8、4.9 纳入第 6 章的相关内容中;
— 删除了第 5 章,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按照 HJ 2.1 执行;
— 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资料收集、现状调查和监测、现状质量评价内容单列为第 6 章,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单列为第 7 章,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单列为第 9 章;
— 增设了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价章节;
— 规范了现有常规监测资料的使用,优化了现状调查要求;
— 细化了不同评价等级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影响预测与评价要求;
— 删除了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完善了海洋生态评价内容及方法;
— 增加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内容要求;
— 调整、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附录 A~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F、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停止执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9485—2014) 。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海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