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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