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
2025-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见附件),现予公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控局

  2025年6月23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疾控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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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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