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201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6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警告;
——修订了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样制备、分析步骤;
——删除了废物处理、注意事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2016)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乌鲁木齐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四川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