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的组成和分类、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的修订。
本标准次发布于 2003年,2013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 “实际状态”等, 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切割器铭牌要求和功能要求的内容;
— 性能指标中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性能” “加载测试”2 项性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调整至附录 C。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邯郸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