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
2026-06-18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开展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4 项污染物。 

二、核算方法 

重点工程减排量是依据重点减排工程的具体工艺参数、工程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基础指标,参照本指南的核算方法,计算其实施前后污染物减排能力的差值。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涉及的重点工程减排量,需在总量减排核算中相应予以扣减。监测过程应满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核算年与上一年相比形成的重点工程减排量。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核算年各省份通过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核算年各省份通过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含 VOCs 产品源头替代、工业 VOCs 治理、工业 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交通运输轨道化、车和油品清洁化等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 2。对于涉及 2 个及以上类型的重点减排工程,根据不同类型在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减排系统)中分别填报、分别核算。 

核算年各省份重点工程减排量按照上述 14 类重点工程减排量进行汇总,具体表格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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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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