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6-06-18

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城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及2023年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建立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排污权跨区城市场化配置,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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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函[2024]8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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