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畜禽养殖等企业污水(以下统称相关企业污水)污染风险防范,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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