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2026-09-07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8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修订适用范围;

— 增加和修订部分术语和定义;

— 完善锅炉排污单位基本申报内容;

— 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判定方法;

— 修订和调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原则和方法;

— 增加锅炉大气与水污染物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修订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 增加锅炉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的技术内容;

— 修订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技术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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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2026代替 HJ 95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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