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12-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1 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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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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