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 (试行)
2019-05-27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东华大学、上海清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薛罡、杨跃辉、刘振鸿、陈红、白雁斌、钱雅洁、谢辉、张艾、蔡炜、李响、王长胜、陈炜、杨波。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 华南路 167 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215 号)或自治区环 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 215 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 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991-4165377;传真:0991-4165385;邮编: 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 邮编:8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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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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